第八章 工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团委会、学生会
第一节 工会
第四十八条 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竭诚服务教职工。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,开展法治宣传教育,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进修,重视人文关怀,关心生活,访病扶困,推动落实教职工福利待遇,组织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。
第四十九条 参与民主选举、民主协商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为发挥教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。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,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,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筹备工作及承担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,办理教代会交办的事项。
第二节 教代会
第五十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,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,是教职工参加学校管理、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,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,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。
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代表,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,代表的比例为教职工总人数的25%左右,代表中应有教师、工人、管理人员、领导干部参加,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50%。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,每5年改选一次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。如有重大事项,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者校务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,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、教职工的普遍要求,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,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教代会的职权是: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校务公开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审议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;讨论通过学校其他事项。
第三节 团委会
第五十四条 学校团委会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,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工作,同时起到引领学校文化、树立健康和谐文明的校风文化建设的作用。
第五十五条 围绕上级团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,制定团的工作计划,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教育工作。
第五十六条 加强团组织建设,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,做好团员发展、离团、奖惩等管理和教育工作及组织和指导团支部的工作。
第五十七条 团代会每3年举行一次,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3年,团委设书记1名,副书记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。团委下设学习部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文艺部、体育部等部门。
第四节 学生会
第五十八条 开展学生工作。学生会成员必须具备优良品质,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。
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,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年改选一次,学生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,学生会设学习、宣传、文娱、体育、生活等部,各部设部长1人,副部长若干人。
第六十条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,班委由正副班长、学习、宣传等委员组成,学生会各部对口布置工作,学生会对各班委会的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