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建设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,形成教育合力。
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、公开、自愿的原则,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。
家长委员会的任务、委员的产生、任期和职责要求等,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。
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,做好德育、保障学生安全健康、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、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。
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,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、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,取得支持和帮助。
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,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,做好家访工作,采取家校合一、协调一致的教育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
学校依托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,制定教学计划,定期开展活动,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。
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,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。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,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,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,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。
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托政府、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局、街道、社区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聘请法治干部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,建设平安文明校园。
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等作用,增强凝聚力,促进学校发展。
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宽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推进教育理念、教育内容、教育方式的创新化、国际化。
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,接受督学、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