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教职员工
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,学校必须尊重教师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,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做人民满意教师的好教师,以“热爱教育,师德高尚,业务精湛,敬业奉献,仁爱友善,教书育人”为努力方向,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享有《教师法》规定的权利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《劳动法》,明确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,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。
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,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和实验,有计划、有选择地组织安排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进行全面考核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、培养人才、科学研究、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者,学校予以表彰、奖励。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、职员和工人,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违反学校《章程》和规章制度,在工作中犯有错误的教师、职员和工人,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予以教育、批评和处罚。